为规范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转学管理工作,维护教育
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
法。
第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
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原录取学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
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
的;
5.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6.跨专业类的;
7.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8.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9.未参加国家组织的统一高考的(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
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条 转学程序
(一)拟转出办理程序:
1.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召开专题
会议研究同意后,填写转入省份高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并附相关转学材料报送学校学籍管理部门;
2.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对学生提交的相关转学材料进
行核准,并提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及报校长办公会议
审定;
3.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的学生转学结果在学校招生
信息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学校学籍管理
部门将转入省份高校学生转学备案表等材料寄往转入学
校。
(二)拟转入办理程序:
1.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须提供以下转学材料(一式
五份,相关材料须加盖公章):
(1)青海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2)学生本人申请转学的申请书(本人需签字);
(3)学生在转出学校期间表现鉴定;
(4)学生在转出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
(5)学生当年招生考试录取名册复印件;
(6)转出学校公示结果及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结果
(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复印件);
(7)学生因患病申请转学,需提供经转出或拟转入省
份三级甲等医院的检查证明,检查证明需盖有“疾病诊
断证明专用章”;确因特殊困难转学的,需提交足以说
明困难情况的材料;
(8)转出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或办法。
2.我校收到申请转学学生材料后,由教务处对学生
转学条件和转学材料进行初审,并将转学材料反馈转入
学院,转入学院组织面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
报教务处,教务处提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并上报
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学生的转学结果在学校招生信息网
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第四条
转学材料分别由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学籍部
门报送教育厅并留存备案。
第五条
学生凭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转学结果和
按照学校学生离校程序办理转学手续;未经备案的,学
校不得办理转学手续,学生不得提前到拟转入学校就读。
第六条
转学学生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