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实践能力和培养质量,拓宽研究生培养的渠道,创新研究生人才培养模式,确保工作站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工作站的运行机制
第二条 工作站的运行根据校企双方协议,由校企双方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管理,协调校企双方的合作。
第三条 在校研究生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和校企导师联合培养相结合的原则。西宁工程咨询院为研究生配备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联合培养导师,并由学校颁发研究生联合培养导师聘书。在站研究生要经常与校内导师及联合培养导师保持联系。
第四条 校内导师根据相关协议,并结合西宁市工程咨询院的实际,负责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制定、学术指导、论文审定等工作;联合培养导师根据企业本身的行业特点,在研究生的实践环节、项目研究和论文写作等方面进行联合指导,并负责研究生在工作站工作安排及学术指导工作,协助安排研究生在工作站的生活等相关问题。
第三章 进站研究生的选拔
第五条 选拔时间一般在研究生第二学期末进行,根据西宁工程咨询院业务需要,以及对我校研究生的需求情况,选拔研究生进入工作站。具体选拔方式由双方商定。
第六条 有意进入工作站的研究生填写《研究生工作站进站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工作站工作。学院优先考虑安排专业学位研究生进入工作站工作。
第四章 在站研究生的培养
第七条 研究生在修完培养计划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前提下方可进入工作站。
第八条 研究生可在校内或工作站参加培养计划中要求的学术活动,并完成相应的学术活动学分。
第九条 研究生进入工作站后,根据西宁市工程咨询院的安排,承担相应工作,在工作站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若双方有意愿,可协商延长。
第十条 研究生进入工作站后,根据工作站的安排,在联合培养导师的指导下熟悉所承担的科研工作。
第十一条 在站研究生不应耽误学位论文工作,学位论文答辩必须返回学校进行,有关学位论文要求及答辩程序与在校生相同。
第五章 在站研究生的管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站期间思想政治教育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下的校企联合管理制度,由西宁工程咨询院及其党支部进行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校企双方协议,西宁市工程咨询院为在站研究生提供科研、生活条件及在站生活补助(科研津贴)等费用。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站期间,因病不能在工作站工作需要休学的,应与工作站负责人及学院协商办理离站手续。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站期间,应遵守青海民族大学有关研究生管理规定和工作站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站的需要或个人实际情况,在站研究生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办理延期答辩手续。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工作站完成工作后,要填写《研究生工作站出站申请表》,经工作站签署意见后归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六章 成果归属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站期间所完成使用了咨询院材料的论文、研究、规划等成果,必须经校企双方同意,方可在国内外杂志和学术会议上发表,署名单位为学校和企业双方。未经许可,对校企双方造成声誉、经济损失的按影响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由工作站分配的任务产生的成果归西宁市工程咨询院所有,企业可根据参与程度给予相应的绩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校内导师根据咨询院邀请,可参与咨询院相关课题研究任务,具体待遇具体商议。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站期间,必须严守校企双方的商业机密,服从校企双方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站期间学籍关系仍在学校,学校应为研究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在站期间所发生的意外伤害,由保险公司理赔。